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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023年02月16日 14:0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各项工作中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不论其来源,属于学校经费、以学校为单位申请的科研课题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均应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固定资产变更与清查;固定资产处置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遵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一)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校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确定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并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运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记录固定资产信息;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和清查盘点;负责固定资产的调剂和报废;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等。合理配置、盘活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二)资产保管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对取得的固定资产办理验收、登记;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对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报损、报废申请,及时处置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类目细分实行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与核算;

(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类(由图书馆编目并列入馆藏的,包括教学工具书、图书资料、音像读物)以及图书馆专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各实验员负责保管维护好所管理的固定资产,保证本单位本实验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并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和台账,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管理;配合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统计等工作;负责各自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验收及报废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其它固定资产;

(二)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

(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可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等资产,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教育部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并打印标签,作为该件固定资产在我校的永久性代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固定资产情况设置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各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到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验收、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及时将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要求记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本单位使用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

按照国家对学校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学校发展规划,贯彻“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新增资产配置综合考虑现有固定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避免资产闲置浪费、盲目购置。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对自制增加的固定资产和购入、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或相关实验员根据学校的审批文件、合同、学校招标工作组确认的投标报价清单、发票、验收报告等(捐赠的资产要有相关捐赠协议或文件)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库和登记手续。

(一)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时,应明确固定资产保管单位、使用单位、存放地点、保管人等,并将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姓名等信息登记入账。

(二)对于多单位或多人共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明确一个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三)固定资产在校内不同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需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各使用单位之间调拨或划转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一)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定期对账,与实物保管单位定期盘点,保证账账一致、账实相符。

(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固定资产保管单位分别保存学校的审批文件、合同、学校招标工作组确认的投标报价清单、发票、验收报告等(捐赠的资产要有相关捐赠协议或文件)复印件,并做好台账和明细账等的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一)固定资产完成验收入库后,由保管单位指定的固定资产保管人办理领用手续。

(二)各固定资产保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三)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备,保管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四)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管单位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变更与清查

(一)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本着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各固定资产保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三)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等,应完成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经保管单位负责人及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校内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填写《资产变动报告单》并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单位确认后,办理调账手续。

(五)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固定资产保管单位保管人应定期核对账、卡、物。

(六)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在查明原因后,根据学校报损、报失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等形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二)无偿调出是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三)出售是指对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形式。

(四)报损是指对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保管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安全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保管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保管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损毁的,保管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4.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赔偿金应缴交财务处。

(五)报废是指对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1.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须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固定资产保管单位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2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各单位需处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申报,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按权限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七)学校固定资产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校所有,需上缴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未建立台账导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固定资产保管人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成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五)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旧办法自动作废,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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