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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2012年05月08日 00:00 厦门华厦学院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证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使物业管理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为学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所有物业公司。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考核内容主要为综合管理、卫生保洁、水电管理、维修管理等服务管理。后勤处为物业公司上述服务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四条  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招标要求和合同要求,向学院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为师生创造整洁、舒适、安全、便利、文明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日常工作中,要主动向后勤处请示、报告,以利问题及时解决,并接受后勤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后勤处统一组织、管理。

第六条  每月,考核小组依据评分标准和日常管理情况,逐项对照检查、测评、评分,评分采取百分制。

第七条  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查看资料记录、现场检查、反馈回访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进行客观测评。

第八条  考核程序

1、考核小组查看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各种记录等作业文件和档案管理,并现场检查。

2、考核小组测评、评分;

3、结果反馈。

第九条  考核等级

7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70-80分为基本合格;80分(含80分)-90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十条  考评人员应填写综合考评意见,主要记录考评过程中好的主要方面和存在问题或要加强的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每月,学院根据月考核结果支付当月物业管理费。支付比例为:优秀,全额支付;良好,支付96%;考核基本合格,支付90%;考核不合格,支付80%

第十二条  对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服务中未完成规定的管理目标和未达到规定的服务标准的,由后勤处下发整改通知书,物业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学院有权根据未达到程度扣减当月物业管理费之2%-5%

第十三条  由于物业公司失职、渎职等因素引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学院利益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见《厦门华厦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监管考评表》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由后勤处解释。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后勤处

一二 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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